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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技术规程》十年间都有哪些变化

自然资源频道

2016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批准新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国造林工作,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科技兴林水平,提升造林质量和成效,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请大家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新的《造林技术规程》吧!

 一、《新规程》与《老规程》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体现了造林新理念。

——引入了造林新技术。

——调整了造林密度。

——完善了造林分区。

——引导营造混交林。

——注重造林地生境保护。

——突出造林成效考核评价。

 

 二、《新规程》共列出22个术语,其中需特别关注的是哪几个?

在22个术语中,应特别关注的有5个。

1.造林表述为“在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和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的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的区别,主要在于强调“天然”,除人工造林外,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由天然下种、萌芽或萌蘖形成又符合培育目标的幼苗幼树、封育等措施都是造林范畴。

2.纯林表述为“由一种树种组成,或虽由多树种组成,但主要树种的株数或断面积或蓄积量占总株数或总断面积或总蓄积量65%(不含)以上的森林”。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的区别主要在于65%的比例,《老规程》规定的比例是80%。

3.混交林表述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树种组成的森林,其中主要树种的株数或断面积或蓄积量占总株数或总断面积或总蓄积量的65%(含)以下。混交方式有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混交以及植生组混交等。”这一概念与上述纯林概念相衔接。与《老规程》相比,混交林的界定标准提高了。在《新规程》的树种配置中,还规定了混交树种数量,不同区域、不同面积的造林小班,树种个数要求分别达到2种、3种和5种以上。

4.造林株数保存率表述为“以小班为单元,对于某一年度的造林,达到有效造林标准或成林验收标准的造林株数与造林设计总株数的百分比。”这是新增的术语。对达到成林验收标准比较好理解,湿润地区的造林必须与成林挂钩,造林3年后,郁闭度应达到0.2;重点要关注和理解新引入的“有效造林标准”的含义。在旱区等特定区域内,按照以水定林的总要求,造林5年后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即可认定达到“有效造林标准”。《新规程》规定的这一标准,打破了特定区域造林5年后,必须与成林挂钩即郁闭度达到0.2或灌木盖度达到30%的规定。

5.造林面积保存率表述为“对于某一年度的造林面积,到成林年限或有效造林年限后达到成林验收标准或有效造林标准的面积与该年度造林总面积的百分比。”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相比,新增了“有效造林年限”和“有效造林标准”的提法。“有效造林年限”是指除湿润地区以外的特定区域,造林后小班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需要的年限,一般需要5年。“有效造林标准”,是指非湿润地区造林5年后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或30%以上。


三、造林设计是怎样规定的?

造林作业设计是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新规程》表述为“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的造林应进行造林作业设计。连续面积小于0.067公顷的零星造林不需要造林作业设计。


四、造林树种选择很重要,对树种选择作出哪些规定?

树种选择的总要求是“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同时明确了5条具体原则一是与立地条件相适应,体现适地适树;二是与主导目标相适应,体现定向培育;三是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体现稳定、优质;四是慎用外来树种,需要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经引种试验并符合GB/T 14175林木引种规定的树种,防止外来树种入侵,体现病虫害防治;五是易引起地力衰退的树种,种植一、二代后应更换,保证丰产、高效。


五、树种配置特别是对营造纯林和混交林的适用条件作出哪些规定?

《新规程》作出了3个限制性规定:

一是同一树种或同一造林模式中集中连片面积不宜超过100公顷;二是同一树种或同一造林模式在同一造林年度集中连片面积不宜超过20公顷;三是两片同一树种或品系造林地块间应有其他树种、天然植被或非林地形成缓冲,林地形成的缓冲区间不少于50米。


六、种子和苗木是造林的基础,特别是良种苗木应用于造林,对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至关重要,请谈谈《新规程》对种子和苗木的具体规定?

      种子和苗木是重要的一章,包括一般原则、种子、苗木、种条和种子处理等五部分内容
  在一般原则中,除提出“两证一签”的总要求外,作出了4条具体原则规定,一是优先采用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生产的优良种质材料;二是优先采用优良种质材料培育的优质壮苗;三是不应使用来源不清、长距离调运、未经检疫、未经引种实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四是0.067公顷以上的成片造林不宜使用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

重点要关注3个方面一是特别强调良种在造林中的优先使用,提高遗传增益;二是增加了种苗使用限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疫病传播,做好“品种优劣”试验,筛选优良新品种;三是不鼓励成片造林的苗木规格使用胸径超过5厘米以上的树木。在种子章节中,为控制造林用种地理来源,保证与本地区气候、土壤等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地区调拨种子,增加了“宜使用同一种子区的种子,跨种子区域大范围调拨种子应先进行种源实验。由北向南调拨种子不宜跨纬度3度,由南向北调拨不宜超过纬度2度;东西向调拨经度不宜超过16的规定。

目前,工厂化容器育苗生产已成为我国苗木的重要生产方式之一。可降解容器可自然分解,苗木栽植时不需要去袋可直接定植,成活率高。使用不易降解的容器,残弃的塑料存在于土壤中,影响苗木根系的发育和对水分、养分的吸收,使土壤透气性降低,从而导致苗木生长不良。对于苗木处理措施,增加了容器苗宜采用可降解容器,栽植时应对生长出容器外的根系进行修剪。不易降解的容器,在栽植时应进行脱袋处理”的相关要求。


七、《新规程》造林密度独立成章,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因素有哪些?

调整造林密度,是规程修改的重中之重。只有确定合理密度,才能保证林木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这次修订遵循了“密度效应规律”,从6个方面考虑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因素

一是立地条件。立地条件好、土壤肥力高、林木生长快、郁闭时间短可适当稀植,反之可适当密植;立地条件差、没有灌溉条件的造林地,比如在特别干旱的造林地上,造林不以林冠全面郁闭为目标,考虑到水分缺乏,造林密度以稀为宜,以保证树木根系的充分扩展,吸取足够的水分。立地条件差、灌溉条件好或易生长杂草杂灌的造林地,为快速郁闭,以抑制杂草生长,可适当密植。

二是树种特性。慢生、耐阴、树冠狭窄、根系紧凑的树种间肥力竞争不激烈、耐干旱瘠薄的树种需要养分相对较少,可适当密植;反之,可适当稀植。

三是培育目的。营造防护林,为形成乔灌草多层次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防护效果,可适当稀植。护路林可以林木完全舒展的最大树冠为间距;林分密度越大,树木平均直径越小,因此,培育大径材且不进行间伐的用材林可适当稀植,以培育中小径材为目的的用材林可适当密植;营造经济林,以优质丰产果实或工业原料为主要目标而宜稀植,有利于通风透光,保证树体生长和果实丰收,灌木和矮化经济林等可适当密植;木质能源林可适当密植,油料能源林可适当稀植;特种用途林按特殊要求确定,风景林可按林木完全舒展的最大树冠为间距。

四是经营水平。中幼林抚育等森林经营水平高低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确定。林区作业道路密度高、交通便利、劳动力资源丰富、经营水平较高,可适当密植;采伐年龄长与采伐年龄短的树种混交或未成林郁闭前需进行农林间作的,可“时空互补”,适当稀植,起到以短养长的作用。

五是造林前地类植被状况。造林前地类已有且具培育前途的幼苗幼树,影响着单位面积人工植苗数量的确定。

六是苗木规格和有效造林标准。采用的苗木规格大小影响造林初植密度;造林3年(南方)-5年(北方)后,是否能够达到成林或有效造林标准,也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确定。


 八、关于造林初植密度,除进行增减调整外,还有3个重大变化是什么?

一是《新规程》将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作为资料性附录,不作为规范性附录,意味着可参考执行。。

二是《新规程》只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的最低初植密度,没有列入的树种,可根据当地造林生产实践确定;只规定最低初植密度,没有规定密度区间,主要考虑确定造林初植密度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规定的过于死板,既难以做到科学合理,也不利于各地实际生产。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标准,规定适宜科学合理的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区间。

三是《新规程》按照培育目标细化到二级林种来规定最低初植密度,改变了《老规程》仅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目标规定造林初植密度的做法,这样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九、《新规程》对未成林抚育特别是管护作出明确规定,以巩固发展造林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未成林抚育管护独立成章,包括未成林抚育和管护两部分

关于未成林抚育,对间苗定株与补植、浇水、松土、除草、以耕代抚、抚育次数等作出规定,目的是保证造林成活率,促进科技兴林。

关于未成林管护,分别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兽害防控、自然灾害防控作出规定。与《老规程》相比,特别强化了未成林管护的规定,包括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设置围栏、管护牌、防火通道等综合管护措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及时清理林地可燃物;有害生物防控,应做好造林地及周边林地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监测,及时隔离、处理病虫危害木,及时伐除和销毁检疫性病虫害危害的受害木等工作,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或综合防治方法,避免采用单一的化学防治方法,大规模造林地宜配备诱虫灯、喷雾器、病防车等防治设备;兽害防控可在苗木基干部涂(刷)白、涂抹泥沙等材料或捆扎塑料布、干草把、芦苇等材料,或套置硬质塑料管、金属管等管状物,或设置金属围网等防护物,可对苗木进行预防性处理,如施用防啃剂、驱避剂浸蘸根、茎等;自然灾害防控,分别干旱、洪涝、暴风、严寒或冻拔害、风沙危害等,提出防控措施。


十、针对近年来各地加大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等四旁植树力度,《新规程》独立成章对四旁植树作出哪些技术规定?

在连续面积不超过0.067公顷的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栽植林木的过程称为四旁植树。针对近年来四旁植树的问题,《新规程》作出包括树种选择、树种配置、苗木、整地、栽植等技术规定。乡土树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具有良好的抗逆性,珍贵树种具有良好的用材、经济和观赏价值,四旁植树应注重选择使用乡土、珍贵树种;树种配置要注意乔灌花草等立体配置,形成绿草、低灌、树木相得益彰的效果;要顺势而植,与地形、地貌、建筑等融为一体,可见缝插针、自然或不规则配置,树木间距要充分考虑树木成熟后的树冠舒展空间;宜采用多年生规格适度的苗木以及大规格的穴状整地,有利于苗木成活,并在短期内形成景观,发挥效益;栽植时注意使苗木根系充分伸展,浇足头水,苗木缺水时及时补水,大规格、宜风倒的苗木,可用木杆等固定。


十一冠下造林是改善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措施,林冠下造林的技术规定是什么?

林冠下造林可以达到优化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的目的,包括伐前人工更新和有林地补植两部分。

关于伐前人工更新一是要注意适用条件,适用于天然更新等级不良或更新树种不符合培育目的,且郁闭度在0.7(含)以下的近(伐前3年-5年)、成过熟林,主要考虑冠下苗木通过3年-5年的生长,可以在上层林木采伐前更新完毕;二是要注意栽植密度,栽植密度要考虑人工栽植的株数和已有幼苗幼树数量以及分布状况综合确定,具体可参照附录C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规定;如果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占栽植密度的40%以下,只要具备伐前人工更新的适用条件,也可开展伐前人工更新,相当于扩大了伐前人工更新范围,更加注重已有幼苗幼树充分利用,降低了伐前人工更新成本,提高更新成效,也符合尊重、顺应、保护和利用自然的要求。


十二、关于有林地补植。《新规程》就适用条件、补植株数与补植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适用于郁闭度0.4(不含)以下且依靠自然力难以提高郁闭度并需改善林分结构的中幼龄林。《新规程》规定的适用条件与《老规程》相比,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将郁闭度0.5降为0.4,主要考虑对已达到0.5郁闭度的林分再进行补植,起点定的有些高了,郁闭度降0.1,相当于对有林地补植的适用范围变窄了,要求更加严格了,允许进行有林地补植的林分变少了,以便从严掌握;从有林地补植成效评价指标标准来看,补植3年-5年后,郁闭度要求达到0.6以上,从这方面来说也应将郁闭度由0.5降为0.4,否则相距太少;二是将“依靠自然力难以提高郁闭度”作为限定,更加符合自然规律,凡能通过天然更新等自然恢复,改善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的,不应过多地进行人为干预,道法自然既有利于降低营造林成本,更有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注重选择补植耐庇荫的珍贵树种。补植的珍贵树种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并能与已有林木形成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要求补植珍贵树种,更能体现在有林地中实施的营造林作业的价值。

——科学确定补植株数。补植株数根据已有林木树种、培育目的、株数、年龄、立地条件、林隙以及补植树种的特性确定,删除了《老规程》中关于“补植株数(穴)不宜超过林地上已有株数的40%(含)”的规定。

十三、造林成效评价是《新规程》十分重要的一章,也是《新规程》最大的亮点和创新点之一,请介绍造林成效评价的具体规定?

造林3年-5年后,需进行造林成效评价。《新规程》造林成效评价规定了评价指标、标准及结果评定。

造林成效评价遵循4条原则。一是分别无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和四旁植树评定造林成效;二是造林一年或一个完整的生长季后进行年度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年-5年后进行造林成效评价;三是以小班为评价单元,以行政区划单位或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为造林结果评定单位;四是依据造林区域的基本情况,分区域确定评价标准。旱区、高寒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造林成效评价实施有效造林标准。


十四、《新规程》对年度造林质量评价和造林3年-5年后造林成效评价的规定,与《老规程》检查验收的规定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是改变了蒸发量大、天然降水少的旱区等造林必须成林的理念,引入有效造林概念和标准。这是《新规程》根据旱区造林实际情况进行的有益创新。有效造林标准,也可理解为实施人工干预的低初植密度造林,符合这些区域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低初植密度造林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林与自然生长的林草植被相融合,将使人工林向天然化发展,发挥稳定的生态功能。

二是实行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就是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当前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分区考核评价造林成效,尤其是区分半干旱、干旱、极干旱等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引导这些区域充分落实以水定林原则,实施科学造林,确保造林成效。根据年度和造林3年-5年后的两个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年度称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年-5年后称造林成效评价,与《老规程》相比,在提法和内涵上进行了创新;根据造林前地类的不同情况,区分无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四旁植树3种类型,无林地造林又区分纯林、混交林,林冠下造林又区分伐前人工更新和有林地补植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采用不同的造林质量和造林成效考核评价指标与标准,更加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是删除《老规程》中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作为造林合格评价的指标。在征求各地对《老规程》修订意见时,各地普遍反映该指标可操作性差,国家和各地考核评价造林成效时一直没有使用该指标。另外,从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角度看,可控的林业有害生物也是允许的,并不影响造林成效。因此,《新规程》在造林合格评价中删除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指标。

四是规定造林地上符合培育目标的已有幼苗幼树纳入造林密度,并参加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的计算。这是为充分利用自然力,保护和利用已有幼苗幼树和地表植被。这一规定既利于有效降低造林成本,减少人为干预,又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符合保护、尊重、顺应、利用自然的要求。